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4】D0012

  海南金鑫城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99729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6月12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67228.15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900.23元,合计:76128.38元。本机关于2023年8月1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D0012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67228.15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900.23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D0012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4】D0022

  海南世纪丰源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70082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7月27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69564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710.16元,合计:78274.16元。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D0022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69564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710.16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D0022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4】D0025

  朱洛: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5C003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7月31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17095.69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032.29元,合计:22127.98元。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D0025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17095.69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032.29元,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3】D0025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天津市嘉通永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我们进行了询问、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20年3月18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规费18193.9元,并处以 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接受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海南城投阳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我们进行了询问、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39007.46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5303.73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 陈文青 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我们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15年8月3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33037.95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3691.45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责任编辑: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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