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的公告送达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暂扣物品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暂扣期限将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下列车辆的暂扣期限延长三十日。
请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地址: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联系电话:63822157。)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材料。 因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公告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4年4月3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送达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下列机动车辆(详见下面车辆明细)实施了暂扣措施。被我定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暂扣期限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分局已解除下列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地址: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12号,联系电话:63822157。)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因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4年4月3日
责任编辑:方诗颖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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