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四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2、3)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1、2、3)。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1、2、3)。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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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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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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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4)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一年以上。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4)。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4)。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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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5、6、7、8)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5、6、7、8)。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5、6、7、8)。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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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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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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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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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9、10)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一年以上。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9、10)。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9、10)。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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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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